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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虚假审计报告六年之争 句号难圆到底为何?

2005-7-24 17:37 财会信报·袁跃 【 】【打印】【我要纠错
    2005年5月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青海省首例审计报告失真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为什么一审判决与二审、再审判决大相径庭?为什么原告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副主任、青海劳动人事杂志社印刷厂法人代表任喜民仍在四处奔走,为此记者进行了大量的采访,以期破解这个谜团。

    甄别审计报告虚实1999年3月11日,江源会计师事务所与原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任喜民进行离任审计。印刷厂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印刷企业。任喜民1995年到任,1997年4月该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两个分支机构,同年5月7日领取了两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任喜民为法人代表。据任喜民介绍,当初对审计报告签字时,报告对他的工作做了积极的肯定。但因为自己不懂财务,当他对报告第五款第一项提出异议:这笔挂账何意?审计人员说这和他无关,只需会计调账,就这样他在审计草稿上签了字。当他让会计调账时,会计发现此笔挂账有误:“1996年至1998 年干洗店、餐厅购置固定资产311,237.80元,开支各项费用及成本291,404.72元,税金及附加15,090.76元,61,7733.28 元,发生收入251,275.50元,收支相抵后支大于收366,457.78元挂”其他应收款“。令他困惑的是审计报告的用意何在?

    明辨是非,不能偏听偏信,在多次拨通江源会计师事务所的电话后,其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号码,竟是别的会计师事务所。据青海省高院(2005)青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印刷厂、干洗店餐厅适用于不同的会计制度,印刷厂适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其兼营的干洗店、餐厅适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在印刷厂的账务中不能列支干洗店、餐厅的账务,审计查证报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做出的审计结论正确,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记者就此查阅了国家财政部《企业财务制度》适用问题的解释为:以工业为主营业务、实行多种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工业企业财务财务制度》。

    事实胜于雄辩,印刷厂会计袁永红提供了该厂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相关账页,97年12月28日固定资产账页显示:餐厅购置固定资产(设施、电烤箱、设备、冰柜、桌椅等)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借方,应交税金账页显示:借方均已记入干洗店、餐厅每月发生的应交税金。袁永红说:“我厂的账务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处理,将餐厅、干洗店的账务统一记入印刷厂总账,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公司财务与公司法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刘燕女士认为:购置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印刷厂的账务处理正确。该笔争议挂账将不相干的资产、亏损收支相抵。审计报告之所以将固定资产挂在“其他应收款”只能说明,任喜民在企业经营的范围外,为自己购买了固定资产,这36万元购置的固定资产,是任喜民个人的产业,其实质是占用企业资金,行为是贪污或挪用,购置固定资产属于个人行为而非企业行为,但前提是印刷厂不是单一的会计主体,分支机构也可以做独立会计核算。“

    2001年8月15日青海省纪委就该厅厅长专题会议向任喜民进行了通报“印刷厂经职工集资,兴办的‘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属企业行为”。事情有了眉目,但错误的报告不变更,怎能对职工有交待?任喜民说:“据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本案离任审计组长杨青湘2002年9月11日向公安机关交代的笔录,如此挂账的原因是:接受了委托人的不当授意!这份报告不仅直接导致了我无法清清楚楚离任,也侵害了企业对自身合法资产的支配权和处置权,32万元的职工集资款无法返还职工,企业处于瘫痪状态,职工索款无门,因此将我告上法庭。”

    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任喜民致函国家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于2002年12月10日给了书面复函。会计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作了介绍,这是针对任喜民来信的专业技术性回复,内容为:企业在编制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时,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有关资产、负债、收入等,应当纳入企业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对于分支机构购买的固定资产应纳入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相关账目;对于分支机构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和税金应纳入会计报表的相关成本、税金项目;而不应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反映。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此案一审主审法官史长州明确回答:“我们认定此报告有错误,不符合财务规定,将印刷厂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转嫁到原告个人身上,与实际事实相违背,这是法庭审理的基本事实。”青海省高院祁国庆法官回答:“判决书里有叙述,并没有说此报告正确。”

    终于水落石出,那么对这么一起简单案件,为什么任喜民费尽周折,直至将诉状递到省高院,最终还是未能如愿,还自己清白呢?

    审判结果一波三折1999年7月接到审计报告后任喜民多次致函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撤销报告未果,随即又到青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结果还是如出一辙,无奈只得走上诉讼之路。

    2003年7月14日西宁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违法,其失实部分无效,被告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989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任喜民代理律师张景明认为,首先二审法院在审判中存在严重违法,本案原告的诉求是“依法撤销虚假审计报告”,二审判决竟将原告首要诉求完全抛开,不做任何认定和裁判,采取偷梁换柱手段,以无人所诉的“审计前停产”与“经营损失”这个案外因果关系,取代案内“违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9月5日发布的法规性《复函》中明确规定,从原审计报告签署日至撤销日,如果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当,造成审计报告出现错误,报告使用人依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海省高院判决认为,根据《审计法》及配套规定,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审计结论予以撤销,因此印刷厂提出的请求撤销江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再审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足,应予维持。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审计专家张以宽严正表示:该案不能以《审计法》为判决依据,此案虽是离任审计,但是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是印刷厂集体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而非国家审计机关参与的审计,这就应当以《注册会计师法》来审定。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张冠李戴。

    尽管终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印刷厂职工期盼的目光依然黯淡。近期由于青海省人大的支持,坚定了任喜民继续前行:只要走完黑夜,必定到达黎明。意志坚定是一方面,倘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加强职业道德,严格规范审计人员的执业队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同样能有强有力的盾牌摆脱权利的干涉,能够真正做到客观、独立、公正,法官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同样不与权力交织在一起,那么会减少多少个虚假财务报告,又会使多少个“任喜民”不为诉讼所累,果真如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才会提高含金量,才能经得起历史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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